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影视制作公司顾客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影视制作公司顾客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你好,很高兴能回答你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会有版权问题的。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只要避免几个需要注意的事情,基本上是不会出现版权问题的。
由于近些年来,大家都比较注重个人或者企业的版权问题,所以西瓜视频对侵犯版权的行为,处罚力度还是蛮大的。先说说基本的影视剪辑,大致可以分为:影视解说,影视混剪,影视配音。每个版块都有可能会出现版权问题,只要我们掌握了其中的一些技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题主提到,有些影视需要某些平台VIP才能看,所以这里就涉及到了版权问题。如果你直接从这个平台通过下载或者录制整部影片,或者其中一些片段。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发布到了西瓜平台,这是会被系统识别的,轻者审核无法通过,重者封号。
如何避免呢?首先,你要对视频进行二次剪辑,具体规定平台可以去看。二次剪辑包括但不限于加自己的片头片尾,加字幕,改配音,真人解说,如果有这方面的能力可以做影视解说类。不想做解说的话可以做影视盘点,或者在原有视频的基础上加上自己搞笑的配音等等.......
所以,直接搬运是不行的。要想自己的作品被大多数人看,就要有自己独特的观点,吸引人的内容。平台一直很鼓励原创,所以,原创才是正确的道路。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很多新兴行业出现了,其中之一就是自媒体。很多令人关心的问题随之而来,比如视频自媒体作者们剪辑电影、电视剧这种行为究竟算不算侵权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从著作权法中的几点来看,允许剪辑影视作品的范围还是相当宽松的。一般视频作者们剪辑的作品基本都属于二次创作,这意味着其作品有自己原创的东西,而不是一味的剪辑抄袭。
例如一些鬼畜视频、盘点视频及电影推荐等基本都属于评论类型的。其中引用的视频素材是为了表达某一观点或者是为了说明一件事,所以这种剪辑应该不属于侵权行为。
但是有些视频创作是否合法就有点难以界定,例如一些视频自媒体XX分钟看一部电影。虽然视频是“精炼”过的有自己组织语言,但视频中引用的篇幅太大以及含有剧情透露成分。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这种用法是否属于“适当引用”?
2018年6月7日,影音平台KKTV、电影公司“又水整合”、迪士尼等5家公司,不满谷阿莫制作的“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未经许可使用来源不明影片并重置而提告侵权,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谷阿莫未经授权违法使用电影片段重置,将他起诉。
台北地检署调查整起谷阿莫事件之后,认为他的确是没有经过授权,也就是违法的情况下使用电影片段重制,这样的行为已经涉犯《著作权法》,因此依法起诉。
谷阿莫被起诉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方买了几部影视作品的版权还没上映,而被告谷阿莫就“快速”带他的观众看了一遍,影响了别人的利益。
虽然大多数剪辑影视作品的条件非常宽松,但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还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在自己的视频里说明下来源是一个非常的好习惯,还没上映或上映中的VIP电影最好不要大篇幅引用,以免吸引相关利益者的仇恨。
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
各个影视剧的版权方相当于生产家具的厂家,中间平台相当于代理商,我们是最终消费者,这些消费者里面有一些有手艺的木匠。
厂家生产出来一批相同标准的椅子,木匠通过代理商走VIP通道买了一部分,拿回家后觉得坐起来不舒服,于是木匠自己动手把椅子进行再加工,生产出一些个性化的椅子,坐上去很舒服而且也很漂亮。木匠拿着这些椅子去市场展览出售,顾客争相购买,木匠凭此赚了一大笔钱。
请问,木匠通过代理商VIP渠道拿货,加工成个性化的椅子出售,跟厂家有一毛钱的关系么?
快赞我!!
你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版权是不是构成侵权分一下几种情况
1,电影已经发布,则其宣传片的内容全部均可用。
2,电影已经发布,为新闻或评论的目的而使用该剪辑片段,片段时长应符合“引用”的合理范围。
3,影视版权通常为法人所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所有的著作权期限是自发表之日起,五十年。五十年后,其版权失效,进入公有领域。也就是随便谁,大家都可以用。
4,截取音乐的片段进行使用,依然要符合合理引用的原则。
现在有很多自媒体发布这样的短视频,至于侵权不侵权先放在一边说。某一部电影进行剪辑传播肯定要经过拥有版权的人许可,大公司肯定不敢开这个头,所以自媒体有很多直接就拿来剪辑用了,拥有版权的就算去讨个说法那犯不着也不是大公司,也不会去打官司,按照中国人的人情世故,还怪你上纲上线,前段时间视觉中国不就是这个例子吗,只不过视觉中国的作法太另人反感。所以现在自媒体发布剪辑过的电影,只要未获取到版权人的许可,那肯定是侵权的,如果是用来商用获取到利益没准会追究责任。(照目前来看不太可能)某些平台比如XX头条等等之类的,如果版权人真要较起真来那只会联名起诉这个平台,平台才会出台一些措施去限制这些自媒体。所以说了这么多,要找你算账的情况很少,不过未获许可那百分之百是侵权的,不过发布剪辑的电影还帮版权人进行了免费传播呢,版权人高兴还来不及呢,所以很多事情有利有弊,就看您怎么对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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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版权方不去追究的话,就是可以发的,在这个方面,有反复炒热度的影视版权方,自行制作部分热门片段,自行传播。也有的是版权方并不知情,但因为被剪辑后反而有了更多的观影量,就默许了。也有的因恶劣影响较大等情况,会被追究其相关问题。究其根本,剪辑的影视剧还是侵权的,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影视制作公司顾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影视制作公司顾客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