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影视制作成本结转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影视制作成本结转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化传媒公司属于提供现代服务的企业,可以参考现代服务业的账务,一般其账务处理一般包括取得收入,结转成本,确认期间费用等。
其分录为: 收到服务费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文化传媒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与其他类型的公司相似,主要涉及收入确认、成本核算、费用管理以及税收等方面。以下是文化传媒公司会计账务处理的一些建议:
1. 收入确认:
文化传媒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广告、版权、活动策划、影视制作等方面。收入应该在服务或产品交付且收到款项或具有收款权利时确认。根据收入类型,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如实收实付法、完工百分比法等。
2. 成本核算:
文化传媒公司的成本主要包括制作成本、版权购买成本、广告制作成本、活动策划成本等。合理核算成本有助于准确评估项目的盈利能力,并优化资源配置。
3. 费用管理:
文化传媒公司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薪酬、办公费用、差旅费用、折旧摊销等。合理控制费用,提高运营效率,是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关键。
税收洼地-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1.注册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30%-50%财政奖励。
2.办理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享受核定征收,核定利润率10%,综合税率5.56%(专票可抵扣3%、不需要做账)。
3.企业不需实体办公,工商税务由园区办理,免费提供注册地址,办理费用低。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算税直接走成本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外购用于生产经营的动产: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不动产: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购进原材料交的税的40%(因为要分年抵扣)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外购用于非生产经营的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原材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但全面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已经不复存在,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再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时,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均按照成本结转。扩展资料: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1、征收范围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3、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广告服务,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是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影视制作成本结转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影视制作成本结转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