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影视制作署名格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影视制作署名格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这是一个挺有意思的问题,确实有很多人被搞得一头雾水。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汇桔汇选发现将影视作品著作权署名为“制片者”的情形极少,反而是其他署名方式频出,诸如“联合出品”“荣誉出品”“联合摄制”“摄制单位”“权利声明”等等,可谓五花八门;更有甚者,前后署名不一、编剧署名缺失、署名错误、不具备法人权利的单位也署名等等,令观众一头雾水,根本不知道作品究竟属于谁。
影视行业的一些从业者也很累。有人爆料,作为摄制单位,他们很难对抗强势的投资者和播出方,经常是投资方和播出方说如果不署上他们的名字,就要撤资和拒播,那就只能把他们的名字署上,但他们又不是著作权人,一旦出现纠纷就很麻烦。
这种麻烦在审理案件时表现突出。符合维权标准的影片数量极低,仅仅为了确定权利归属或者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就要花大精力,结果权利人难以在热播期及时维权。
汇桔汇选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片尾用权利声明的方式标记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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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影视制作署名格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影视制作署名格式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