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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制作安全管理(影视制作管理学什么)

Time:2024-01-08 05:03:19 Read: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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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广播影视服务体系实施工作意见
  • 2、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

广播影视服务体系实施工作意见

1、广播影视服务体系实施工作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全力推进“两个加快”,实现科学发展新局面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市广播影视实际,在《市广播电视公服务体系建设框架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市广播影视公服务体系实施意见》。

影视制作安全管理(影视制作管理学什么)

2、其中第二十三征求意见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计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

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

4、推进县广播电视新媒体系统建设。完善广播电视网上宣传、评论队伍,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掌握网上舆论主动权。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发展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城乡数字影院。

5、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公益服务、发展电影产业予以扶持。国家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6、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影剧院、礼堂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剧院、礼堂(包括排演场、俱乐部、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下同),均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和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火灾事故,使国家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要求各级消防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隐患。 加强责任追究。要求各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2、安全播出62号令实施细则就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后期逐步推出了10个专业的实施细则。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录像片)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繁荣电影创作生产,维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制片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指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摄制电影的法人(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以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以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等形式制作电影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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