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影视制作是提供劳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影视制作是提供劳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经营范围包含:文艺创作;电影摄制;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不含对外劳务合作、排队服务);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教育咨询(涉及文化教育、培训的除外);零售服装鞋帽、文具用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发行;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演出经纪。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发行、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演出经纪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首先,提问者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很明确,虽然原则上禁止用人单位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因人才培养及行业特殊性,可以依法招用,属于例外情形。
※法律规定——《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其次,提问者还混淆了两个法律概念,就是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
劳动用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管理下,长期提供有偿劳动的行为,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调整。
劳务用工则是劳务提供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短期有偿劳务交易,受《合同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调整。
我们平常了解的一些小童星,比如杨幂、杨紫、张一山等,或者一些年龄更小的婴幼儿拍摄奶粉、服装广告,他们参与拍摄实际是基于与影视剧制作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是以完成特定劳务为目的,拍摄完成后甚至拍摄过程中仍在接受正常的学历教育,并非受聘于某一特定公司长期提供劳动,所以更不需要受《劳动法》关于禁止招用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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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务报酬即是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劳务报酬是指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影视制作是提供劳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影视制作是提供劳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