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影视作品片段版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影视作品片段版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上述问题应符合以下条件,,则不视为侵权。
1,电影已经发布,则其宣传片的内容全部均可用。
2,电影已经发布,为新闻或评论的目的而使用该剪辑片段,片段时长应符合“引用”的合理范围。
3,影视版权通常为法人所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所有的著作权期限是自发表之日起,五十年。五十年后,其版权失效,进入公有领域。也就是随便谁,大家都可以用。
4,截取音乐的片段进行使用,依然要符合合理引用的原则。
判断影视是否有版权可以转载
1.
是别人辛劳的结晶,都会存在各种版权的问题,所以你应该时刻记住,你剪辑的任何片段都有可能被扣上侵权罪名。
2.版权方是不会注意你的,你的作为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该电影或电视剧带来一定的曝光度,增加收视率,他们也会默许。如果特别有名,你的收益让人眼红,那就会有很多种可能性了。
3.
貌似版权是有一定年限的,还有以前老式片子在这方面并不是很严格
在我们日常的上传的剪切片段中,针对于处在版权保护期内的电影作品,选取该片片段(即使是很少时长的)剪辑到自己所推送的头条中,如在电视媒体中播出或制成音像制品,我们按理来说应当是经得电影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并支付版权费用。
在我们国家剪切影视中的片段这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1款16项所规定的“汇编权”:
科普一下汇编权,意思是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第10条2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10条3款: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最后,我在这里提醒各位做影视的朋友,应该慎重吖
对于处在版权保护期内的电影作品,选取该片片段(总共不超过3分钟)剪辑到电视专题片(非新闻节目)中,并在电视媒体中播出或制成音像制品,应当经得电影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并支付版权费用。
因为这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1款16项所规定的“汇编权”: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第10条2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10条3款: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不好意思,请再解我一惑:《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知这里的“适当”作何理解?我们这部电视片的目的就是介绍和纪念老一辈的电影明星,引用电影片段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该演员的代表作,说明他的艺术特点,且每部影片我们引用的长度不超过3分钟,不知是否在“适当”范围内?
感谢悟空邀请
涉及问题怎么解决?
只要做到以下2点:第一、在原有影视视频上制作片头片尾,个人内容字幕,logo等信息,视频中能看到我们后期制作版权很强,足够证明版权问题
第二、坚持原创视频,一定不要复制他人视频或抄袭,平台会第一时间打压,对于单纯片段就要看官方是否申诉了
谢谢邀请,这个问题涉及到授权问题,我不太懂,个人认为,在版权和授权之间缺乏一个高效简洁的桥梁,也就是规范性收费,或者象征性收费,这全在版权方的意愿,比如,金庸先生收取央视的版权费只有一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影视作品片段版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影视作品片段版权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