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广电令影视公司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广电令影视公司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广电总局一再重申《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中的有关法规,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电影片的备案(立项)、制作、审查、公映等环节严格执行。
其中第一条便是: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而有关恐怖电影类型的规则还有第二条中的第(五)款: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而在第三条第(四)款中则要求以下情景必须删剪修改:夹杂凶杀、暴力、恐怖、鬼怪、灵异等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广电总局:明年起电视剧不得插播广告
11月28日,广电总局下发管理办法,要求全国电视台自明年1月起,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广电总局“省级卫视限娱令”正式发布
10月25日,广电总局正式下发通知管理上星频道。从2012年1月1日起,婚恋、涉案等7类节目被限;卫视晚7:30-10:00黄金档每周娱乐节目不超两档;全国省级卫视一年选秀类节目不超10档,类型不得重复;省级卫视须设一档道德节目,倡和谐主旋律。
●广电总局:禁止用贴片广告覆盖演职人员表
广电总局负责人表示将禁止在电视剧片头之后和片尾之前插播广告,禁止用贴片广告覆盖演职人员表。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
●广电总局:时政新闻节目禁用企业冠名
广电总局10月12日发通知要求,影视剧片头片尾禁止插播广告,中间插播广告需限制时长。时政新闻类节目禁止使用企业或商品冠名,新闻主持人不得代言商业广告。
●广电总局叫停四大名著翻拍
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司长李京盛日前表示,目前穿越剧越来越热,但广电总局不提倡对历史表现得太随意。李京盛还称,短期内四大名著不能再拍了,也不提倡简单克隆国外剧。
所谓的“限籍令”,其实就是根据广电总局的工作部署,于2020年2月下发的《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细则中明确指出,要慎重选用有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艺人。这也是广电首次在正式下发的文件中,提及“外籍艺人”的选用问题。
“限籍令”是2020年2月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工作部署,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多个视听节目网站制定的《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由于在此规定的第一部分通用细则中单独提到了出境人员的国籍问题,由此被民众认为是对非中国国籍明星的限制。
“限籍令”并不是如大家想象的那样会限制所有非本国国籍的明星艺人,它限制的是“选用外国国籍或者港澳台籍人士不当的”,意思就是那些不主张国家团结的外国籍明星。而且“限籍令”只是关于网络综艺类节目。影视方面还是自由的。这也是为了提升网络节目内容质量,建立良好的网络生态。
法律依据:
第一部分通用细则
(一)主创及出镜人员选用问题
主创人员包括制片人、导演、策划等;出镜人员包括主持人、导师、评委、特邀嘉宾、选手、节目参与人员等。
比如:
1.选用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的;
2.选用外国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士不当的。
3.选用有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艺人的;
4.选用有调侃、诋毁、污蔑、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等言行的人员的,如(略);
扩展知识:
“限薪令”具体规定:
一、各电视上综艺频道19:2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
二、严格执行已出台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成本配置比例行业自行规定,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70%》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广电令影视公司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广电令影视公司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