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影视公司补税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影视公司补税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票房分账”是指对每百元票房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进行的分账,即所谓“上游分账”和“下游分账”。上游分账是指电影制片和发行方可以收取税后票房的43%;下游分账是指院线和影院环节获取税后票房的57%。简单说“票房分账”就是制片方、发行方与放映院线、影院分票房收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票房分账”主要涉及流转税种的营业税,属于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税后分账。从营业税层面而言,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主体的确认,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目的确定和现行税收政策优惠上进行区分。
放映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9号)规定,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在营业税税目适用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其中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因而放映院线、影院票房收入就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但影院的映前广告,属于广告的播映,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税目征税;如果取得票房收入的地区属于“营改增”地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映前广告播映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广告播映收入的纳税主体是广告播映方,此部分收入不属于票房分账的范围。
“票房分账”前先要缴纳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里的3.3%是指“文化体育业”适用的3%税率和分别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7%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3%。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存在行政区划差别,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电影制片人的劳务费,除掉按照工资规定允许扣除的费用外,如住房公积金,其他费用超过三千五百元的超过部分必须按累计税率进行交税,全国不管什么职业都一样,不会因为你是电影制片人而有所不同的。
祝你开心愉快。谈不上寒冬,该干什么的还会干什么,只是回归正常化而已,难道不穿高跟鞋女人就不会走路了?
娱乐圈不是法外之地,补点税就哭着喊着活不下去,这样的演员不要也罢。
看看这些年,影视界出了几部好作品,都在忙什么呢?
整个行业的寒冬才开始吧,之前的野蛮生长到头罢了,对于现在上市的影视公司应该就是巨大坑!曾经热衷于并购的他们,在未来会有很多雷要爆的!其实对于影视行业本身不见得是坏事,行业规范更有利于创造型的编剧和导演的发展。不会使行业过于向头部发展,让更多的年轻导演和编剧获得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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